深圳離婚律師經常遇到的財產分割問題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04 10:58:01
夫妻一旦走到了離婚這一步,那么可以說也是感情走到了盡頭,這個時候說其它的什么也都不是很重要了。當然如果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這塊,那還是值得站在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去重視一下,深圳離婚律師在處理各類離婚案件中遇到最多的就是財產分割相關的事務,今天就把涉及到的一些問題整理一下供大家參考: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一般可掌握為結婚時間已滿10年),且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繕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購置的雖為個人專用,但價值較大的首飾、圖書資料、汽車、摩托車或一方為進行個體經營而購置的其他生產資料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滿5年,離婚時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積蓄購置的物品,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各自以婚后收入購置的物品或合資購置的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不能證明爭執的物品是否以個人婚前積蓄購置時,應推定物品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一方或雙方以他人名義購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證明該財產確屬夫妻雙方或一方出資購置或儲蓄,而又無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
7.在具體判決財產的歸屬時,應考慮物品的使用價值,對當事人學習、工作必需的學習資料、業務書籍、工具等,應-按照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合理分割。
8.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財產與其他人的財產處于共有狀態,應當由夫妻與其他共有人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財產數額,然后根據協商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對能夠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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